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排放信息,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