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