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