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