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