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