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日常管护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渠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