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设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