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设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