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供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发生可能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的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流域下游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