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作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四)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