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水单位以及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当地应急管理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储备应急物资,建设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渠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专业化、正规化的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单位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饮用水水源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