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规范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保护区标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取水单位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设施和视频监控,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负责日常管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标志、隔离设施、视频监控、应急防护设施和取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