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依法经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取水水体。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