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