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四十八条有效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本区域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工作,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