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本区域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工作,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