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民生水平,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健康医疗、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质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城乡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公共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