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章 开发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完善基础资源数据库,搭建资源要素平台,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