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章 开发应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鼓励大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