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数据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鼓励、支持其将相关数据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汇聚,或者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业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