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放的政务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务数据挖掘和增值利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