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三节 数据开放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放的政务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务数据挖掘和增值利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