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三节 数据开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政务数据集中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