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

政务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