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三节 数据开放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政务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