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三节 数据开放第二十二条有效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