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