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三节 数据开放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