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提供无偿服务。

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