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二节 数据共享第十九条有效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得的数据,政务部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