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二节 数据共享第十八条有效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