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二节 数据共享第十六条有效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查找、获取。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向本级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