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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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二节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有效

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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