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二节 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有效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