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开放政务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