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