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