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并向市共享平台开放政务数据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市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