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政务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采集职责,统筹确认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类型、共享和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