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履约保证等内容进行约定。

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