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建设单位移交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相关资料建档保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做好物业区域内公共资产、公共收益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