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三)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四)物业交接记录;(五)其他与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