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四)物业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物业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