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