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依法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决定;
(七)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的经费来源、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