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