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备有效净化装置或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