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营造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