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