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