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