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