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