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可以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中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抽样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被抽样检测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