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