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