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