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